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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15:3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要作用,进一步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慈善捐赠,推动长沙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共同富裕,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决定设立专项基金。为规范专项基金的捐赠和受赠行为,维护捐赠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专项基金是指由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本会捐赠资金、专项用于本会开展的各项救助活动或经双方共同协商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而设立的慈善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均可填写《长沙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申请登记表》(详见附表1),在本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
第四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盲目追求专项基金的增速和规模,不背离捐赠人和受益人的意愿,不为个人和企业谋求私利。
第五条 捐赠人可以在本会一次性或分批分期捐赠资金设立专项基金;也可以留本捐息设立专项基金,基金本金由捐赠人持有,每年增值部分以不低于本金5%的款项捐赠给本会。
第六条 本会同意捐赠人设立专项基金后,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专项基金名称、资金来源、基金规模、基金用途、合作期限、监管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内容。留本捐息专项基金还应在协议中就基金的本金数量、增值率和管理措施等予以确认。
第七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由“长沙市慈善总会+(法人或自然人)+专项基金”组合而成。专项基金名称也可根据捐赠人意愿,由本会与捐赠人具体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时,应当明确管理架构和相应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命名专项基金负责人称谓,专项基金负责人可以称主任、副主任,但不得称具有误导公众为本会负责人的称谓。
第九条 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参加管理委员会,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者副主任。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起草、修改和审定专项基金章程;
(二)审核专项基金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资金使用计划;
(三)审核专项基金年度收支和预决算情况;
(四)制定专项基金内部管理制度;
(五)终止专项基金等其他事宜。
第十条 专项基金设立条件。
(一)设立专项基金最低额度原则上个人不低于1000元,单位不低于5万元。特殊情况由本会和捐赠人协商并在协议中予以确定。
(二)捐赠人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需要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和相关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分为定向和非定向两种方式。定向使用的,由捐赠人根据自己意愿向本会填写并提交《长沙市慈善总会专项基金使用委托书》(详见附表2),委托本会组织实施,但该意愿需符合本会章程及双方签订的协议原则;非定向使用的,由本会根据专项基金章程规定实施,并适时告知捐赠人。专项基金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可用于长沙地区以外的公益慈善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应当明确专项基金的内部监管措施,对专项基金的具体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由本会设置专账,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撤销等进行专项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本会账户,不得使用其它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名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如有需要,可以与本会联合开展公开募捐或公益活动。以党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本会同意。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经过清理,认为需要终止的,本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并由本会出具清算报告,做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财产。剩余财产按照专项基金捐赠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一般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本会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信息公开及监督
第十九条 本会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披露,对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管理架构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救助项目等信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本会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和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当定期对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要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第六章 专项基金捐赠人的权益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实际到账金额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可以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拥有该项基金冠名权、使用权和知情权。本会应当及时将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反馈给捐赠人,捐赠人有权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会向设立专项基金的捐赠人颁发专项基金牌匾及捐赠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各级政府和慈善机构相关奖项的评选表彰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筹募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19年3月1日制定,2023年12月5日进行第二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