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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0 10: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长沙市民政局局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本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务管理坚持依法理财、严格规范、勤俭节约、公开透明的原则,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市慈善事务中心支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坚决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条 本会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能及财务人员职责
第五条 财务部工作职能:
(一)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经济核算,如实反映本会的财务状况;
(二)合理编制本会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
(三)管理本会各项经费收支,合理使用和安排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按制度要求定期公开本会各项财务信息及捐赠救助情况;
(五)提出慈善基金保值增值计划和方案,合理选购理财产品,确保基金安全增值,实现基金增值最大化;
(六)定期监督和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合同履约情况;
(七)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准确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本会财务工作透明度。
第六条 本会设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办事,杜绝违反财经法规、制度和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
第七条 财务部长工作职责:
(一)负责拟定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协调工作;
(三)负责劝募资金入账、善款善物和慈善资金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会资金使用的审核把关工作;
(五)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会计工作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
(二)负责审核本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和保管会计凭证;
(三)负责管理会计账套,编制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本会税务申报;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六)负责定期编制项目收支表、运行经费明细表、捐赠榜;
(七)负责保管本会法人私章。
第九条 出纳工作职责: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三)负责按期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五)负责定期编制救助榜及项目支出明细;
(六)负责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
第三章 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部每年根据本会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厉行节约、注重实效、量入为出、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十一条 财务部在每年年末会同其他部门根据本会次年的事业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草案,经市慈善事务中心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报本会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和会长审核,经本会会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经批准下达后,各部门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财务部定期或不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予以检查,及时纠偏。
第十三条 财务部年终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会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本会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财政资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基金存款利息收入、基金投资增值收入、管理费收入、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会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接收或提取的管理费应独立核算、建立收支台账,并在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刊和自媒体上将其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详细披露和公开。
第十七条 本会支出是指开展业务活动使用各项资金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指用于满足本会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项目支出是指项目救助和公益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本会各项支出必须贯彻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开支。严格执行计划和预算的原则;坚持事前报告的原则;遵循“谁经手、谁负责”“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坚持公务卡结算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预算。所有支出必须有预算安排或确定的资金来源。对于无经费计划的预算外开支项目,开支前必须先确定资金渠道,落实资金来源,否则,财务部不予报账。
(二)执行事前报告制度。所有事项均应执行事前报告制度,在支出事项开展前,经办人必须按要求填表进行事前审批,其中采购、会议、培训、公务接待、工作用餐等填写相应的审批表,其他事项填写事前审批表(详见附件一)。预算内支出事项在1万元以下的直接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批,1万元及以上至2万元以内报秘书长审批,2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报市慈善事务中心支委会批准。没有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支出,经市慈善事务中心支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按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支付。
(三)经手人对发票和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财务部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四)经费审批一律实行一事一批,同一业务不得化整为零,分割处理。各项支出应一事一结,及时报账,在事项结束后两个月内报账完毕,原则上必须在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所有报账手续,不得跨年办理支付,以保证财务决算的正常运行。
(五)经费支出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除支付个人费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小额消费、春节慰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和定向捐赠方指定用现金支出外,其他支出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现金借支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部借支。借支款原则上应在借支后30天内归还或报账冲销,未按期归还或报账的,财务部有权在其工资中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 预算内经费审批:
预算内经费包括经年初会长办公会审定的项目经费、专项经费、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一)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章程或实施办法提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和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等人员经费由综合部编制,综合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三)工作经费(包括差旅费、宣传费、活动费、办公设备添置费和必要物资采购费用等)由经办人按相关制度提出,所在部门和综合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和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二十条 预算外经费审批:
预算外资金包括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网筹资金、定向捐赠资金和其他临时安排的项目经费和活动经费。
(一)专项基金、冠名基金、网筹资金、定向捐赠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章程和捐赠协议要求提出,项目部门负责人审查,财务部负责人复核,分管业务和财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二)临时安排的项目经费和活动经费,10万元(含)以内报秘书长审批,10万元至50万元(含)报常务副会长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报会长审批,100万元及以上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第五章 报销凭证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报销各项费用必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加盖的监制章,并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从其他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的原始凭证,如借款单、差旅费报销单等,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必须签名。单位内部使用的收据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凭证日期;
(三)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
(四)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接收凭证单位或个人名称;
(六)经济业务内容;
(七)数量、单价和金额。
对于面积较小不易单独装订保管的原始凭证(如过桥费、小张餐费票和车船票等),须按经济业务内容,分门别类地按阶梯状粘贴(不能装订)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粘贴的票据不能超出粘贴纸张的范围。其他的同类大张发票也可以粘贴在一张或几张粘贴单上,但须写明票据的张数和总金额。
第二十三条 各类原始凭证、合同必须用原件报销。复印件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必须按规定填写,要求字迹清晰,书写规范,原始凭证的金额不得涂改,大小写金额要相符,若有更改要加盖出票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条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而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 属于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要载明品名并写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和金额,如商品、实物品种较多,原始凭证中填写不下的,可由供货单位按上述要求出具购物清单,并加盖公章,清单的总金额必须与发票金额相符。电脑打印发票,必须附上电脑打印的购物清单。属费用结算的,其票据和结算单等附件要清晰反映结算内容及计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原收据(发票)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由经办人签字说明,经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报销依据。遗失车船票和飞机票,须说明遗失原因,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住宿费收据、会议报到通知、一同出差人员的票据等),经财务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方能作为报销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附上该文件的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邮寄费发票报销需要有相关邮寄的附件予以支撑。
第三十条 购买实物办理报销手续时,必须有验收证明。专用材料和固定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持发票、入库单、购货合同,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办理报销手续。各部门报账至少要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按报销手续签字外,还必须有验收单或使用证明人签字说明。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对于开出时间较长,特别是开出时间距报销时间达一年以上的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
第六章 会议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会议费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场租费、交通费、专家授课费、文印费等。会议管理和会议费开支标准参照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8〕10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管理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会议组织部门明确会议相关事项、落实经费来源,报分管副秘书长批准,重大会议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四条 会议组织部门在会议召开前,应填写《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审批表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参会人数等相关资料,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 会议实行一会一结,不得分散结账。报账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场租费发票、餐费发票、《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表》、刷卡POS单或转账银行账号等凭证。财务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会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培训费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培训费是指本会举办的一周以内的各类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因工作需要参加外单位举办的收费培训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七条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单位培训管理和培训费开支标准参照《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7〕1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湘财行〔2018〕20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师资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省外或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秘书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在原标准上最多增加50%。
第三十九条 培训费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培训举办前(含以购买服务举办的培训),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预算,提出培训方案,填写《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由财务部负责人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第四十条 严格控制购买服务举办培训。购买服务举办培训必须有利于节约培训经费,有利于增强培训效果,同时需按照举办培训的要求和程序报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从严控制参加协会、学会或营利性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如确需参加,参训方案、人员和费用明细需报分管业务副秘书长、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四十二条 报账培训费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会举办培训,需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培训服务协议书、发票、专家授课费领用表、授课老师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费用原始明细单据(住宿、菜单等)、电子结算单(公务卡结算单、转账的银行账号等)等凭证。
(二)购买服务举办培训,需提供培训审批文件、《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名单、购买服务协议书、项目验收书、承办方提供的发票、电子结算单(公务卡结算单、转账的银行账号等)等凭证。
(三)参加收费培训,需提供培训通知、培训审批文件、《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培训举办方提供的发票、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等。
财务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八章 差旅费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差旅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管理和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财行〔2019〕4号)(具体标准附后)和长沙市财政局《关于长沙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长财行〔2019〕5号)执行。
第四十四条 出差必须明确出差时间、人员、目的地和任务,并按相关规定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准。因工作需要,出差途中时间、目的地有变化的,应事前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参加常驻地以外地区非收费培训和会议按本会公务出差审批制度报批,可以报销培训举办方要求单位承担的不超过定额标准之内的食宿、城市间交通费用,参训参会期间不得领取补助。
第四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飞机应购买政府公务机票。遇特殊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须说明原因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报秘书长批准。
第四十七条 差旅费报账应提供出差审批文件、城市间交通和住宿发票、电子结算单(公务卡结算单、转账的银行账号等)等凭证。参加会议和非收费培训的差旅费用报账时应提供会议(培训)审批文件、会议(培训)举办方(或举办方指定提供方)提供的食宿发票、城市间交通费票据。财务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按规定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一)公共交通工具。火车乘坐硬座、硬卧,高铁乘坐二等座,轮船乘坐三等舱,飞机乘坐经济舱。
(二)伙食补助费。按照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出差目的地为西藏、青海、新疆,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三)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第九章 公务活动用餐费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公务活动用餐费是指本会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交流学习、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和单位加班发生的用餐费用。会议、培训和差旅用餐按照会议、培训和差旅的规定执行。公务接待费、加班用餐费、工作用餐费管理和开支标准参照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办法》(长办发〔2014〕17号)、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市直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用餐有关事项的通知》(长财行〔2018〕12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公务接待管理归口综合部,相关部门收到通知或来函,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示后开展公务接待,事后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用餐清单》。公务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人数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确有必要的工作人员,可安排工作餐。接待外地人员,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200元/人·餐,厅局级160元/人·餐,其他人员140元/人·餐。接待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市区域范围内,用餐标准限额为:省部级120元/人·餐,厅局级100元/人·餐,其他人员80元/人·餐。
第五十条 接待费报账时应提供公务接待通知或来函、《公务接待用餐清单》、用餐发票、点菜单、电子结算单(公务卡结算单、转账的银行账号等)等凭证。财务部严格按规定审核公务接待费,对明显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严禁事项、未履行审批程序或超标准开支的,不予报销。
第五十一条 工作餐为除会议、培训、差旅、公务接待之外的公务活动用餐,主要指本会干部职工因开展公务活动和加班无法回家或到单位食堂用餐,以及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到本会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用餐。标准限额为:早餐20元/人·餐,中晚餐各40元/人·餐。
第五十二条 工作餐用餐前,需明确公务活动事由、时间、地点、人员、用餐原因,填写《工作餐审批表》,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到本单位开展公务活动需用工作餐,填写《工作餐审批表》时,应附相关依据或说明。外出公务活动时,因工作需要临时用餐的,应先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回单位后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
第五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工作日和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的,可以安排一餐工作餐,休息日在单位连续加班8小时以上的,可以安排两餐工作餐。在值班室值班的,可以参照加班统一安排工作餐。
第五十四条 工作餐可以分次用餐,汇总结账报账(限同一用餐点)。工作用餐报账时应提供《工作用餐申请表》、用餐发票、点菜单(盒饭除外)、电子结算单(公务卡结算单、转账的银行账号等)等凭证,汇总结账的需提供汇总表。
第五十五条 本会工作人员到其他单位开展公务活动,按有关规定,可由接待单位按公务活动用餐标准安排用餐,不用缴纳用餐费用,并主动向对方单位提供相关通知、公函等文件。
第十章 其他经费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各项社保缴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缴等支出,严格按照《长沙市慈善总会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由综合部负责制表、财务部审核,报分管财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批。
第五十七条 本会办公设备(固定资产除外)和用品归口局综合部管理,由综合部统一采购、统一领用、统一报账,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购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书报杂志的征订工作,各部门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提出书报杂志征订申请,经综合部审核后,报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批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复印、打印原则上由综合部管理,大批量资料复印、打印或本会不具备条件的,经综合部审核批准后可外出复印、打印。
第六十条 本会日常维修由综合部负责统一申报、统一报账,其他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维修。
第十一章 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专业材料。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管理应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妥善保管,规范处置,严防毁损和散失。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提供查阅和复印,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人应保证会计档案的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财务收支凭证(包括收据及票证)由财务人员统一购买,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和印制。
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所有票据统一由财务部专人负责(以下简称专管员),专人管理,按规定领用、核销。
第六十六条 非专管员、会计人员因特殊情况需领用收费票据,需经秘书长同意后,到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
第六十七条 工作人员使用票据,应遵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合法使用票据。开出票据金额需要转账,应由财务部提供开户账号。开出票据所收到的现金,原则上应在收款当天下班前交财务部存入银行。
第六十八条 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还财务部销号。
第六十九条 如遗失票据,应及时上报财务部,并立即办理登报遗失声明,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遗失的票据日后造成后果,并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章 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七十条 本会的财务报告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如实、完整地反映本会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其中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七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本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分析本会事业发展状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建议和方法等。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应结合本会管理工作需要,在财务报表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并将分析报告上报会长办公会,为其决策提供参考。
第十四章 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七十四条 为保证贯彻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务部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税务、审计和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审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七十六条 本会进行年检、换届、清算以及法人变动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七条 财务部应按照《长沙市慈善总会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公开各项财务信息,其中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捐赠榜、救助榜等。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于2013年1月1日制定,2025年7月16日进行第八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