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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慈善总会项目管理办法

2024-11-08 15: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慈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会按照既定宗旨,在本会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慈善项目或组织的公益活动。包括本会独立开发的慈善项目、社会捐赠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基金和互联网筹款项目等。

第三条 本会独立开发的慈善项目由项目办牵头管理,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社会捐赠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基金等线下筹款项目由筹募办牵头管理,各责任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互联网筹款项目由互慈办组织实施,公益活动由各责任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项目开发


第四条 基本原则。所有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

第五条 项目范围。项目开发必须聚焦乡村振兴、特殊群体、群众关切,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促进本会可持续发展;以扶贫、济困、安老、抚孤、助学、扶残、助医和救灾等救助社会困难群体的项目为主,兼顾医疗卫生、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公益传播等公益项目。

第六条 本会项目开发程序

(一)征集信息。以社会焦点和民生热点为重点,针对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最急需解决的问题,开展慈善资源调查,找准重点帮扶领域、急需帮扶群体和特定帮扶对象,面向社会征集慈善信息,建立慈善项目信息库。

(二)策划项目。根据征集的慈善信息编制项目策划书。项目策划书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背景、项目受益对象、项目资金及来源、项目实施主体、项目规划和项目实施程序等。

(三)制定章程。根据项目策划书制定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周期、援助范围、经费安排、援助方式及标准、项目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流程、项目管理措施、项目信息公开方式等。

(四)立项发布。本会对审定的项目进行立项,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七条 社会捐赠慈善项目、慈善信托和慈善基金等项目根据本会工作实际和捐赠方意愿开发;互联网筹款项目根据本会工作实际、合作机构需求和网络筹款平台要求开发;公益活动根据本会工作实际或合作机构意向策划。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本会独立开发的慈善项目按照项目实施办法或章程实施;社会捐赠慈善项目、慈善信托、慈善基金等项目和公益活动按照本会与合作方签订的协议实施;网络筹款项目按照互联网平台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会年度重点慈善项目由本会项目办在年初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及经费预算,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审定后执行。

第十条 项目责任部门应指定专人承担项目的管理和执行,并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责。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审批分为月审、季审、年审和随时审四种,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的审批期限审批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周期内,项目章程、实施办法和合作协议需要变更的,须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年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编制项目总结报告,整理项目资料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记结、专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必须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按资金使用审批权限审批,不得越权签批或擅自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捐赠方按协议要求及时捐赠资金。项目终止后,结余项目资金按照协议处理;协议未约定的,自动充入本会慈善基金账户,由本会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本会对涉及捐赠和互联网筹款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资金总额10%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具体标准由本会与合作单位商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成本开支和第三方督导评估等费用。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方式

(一)银行转账。项目资金接收方为单位的,必须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接收方为个人的,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拨付,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审批后可申请发放现金。

(二)发放现金。春节慰问、紧急救灾慰问等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以发放现金。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批次

(一)一次性拨付。资金量小或执行周期短的项目,以及个人资助项目资金,经本会审批后可以一次性拨付。

(二)分批拨付。资金量大或执行周期长的项目,以及本会的公益创投、购买服务和互联网筹款项目原则上分两批拨付,首批拨付资金不超过项目总资金的70%;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分多批次拨付的,由本会与项目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予以约定。

第二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前,资金接收方必须按照项目实施办法、项目章程或项目合作协议规定,提供所需的资金申报材料、佐证材料或资金使用计划等资料报本会审批。

 

第五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一条 评估对象。本会公益创投和购买服务项目、资金额度较大的社会定向捐赠项目和互联网筹款项目必须接受本会的专项验收评估。

第二十二条 评估主体。由本会组织专门人员或聘请有独立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督导和验收评估。

第二十三条 评估内容。项目评估重点检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目标达成情况、资料完整度以及社会满意度等。

第二十四条 评估方式。项目评估以集中评估为主,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对于项目内容复杂、资金量大,或其它本会认为有必要查看现场的,可进行现场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评定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评估时一律评为“不合格”。

1.弄虚作假和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2.将项目分包、转包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3.发生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现象并查证属实的;

4.出现社会负面投诉事件并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优化项目、改进措施、合作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被评定为“合格”(含)以上的项目,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取消后续合作,不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对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回所拨资金,并纳入本会合作失信清单管理,今后不再与其开展任何合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不定期组织专门班子对本会实施的项目执行情况开展内审,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捐赠方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所有项目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纪律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每月向社会公示项目募捐、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每年对本年度的项目管理、资金预算执行和使用开支情况作出年度报告,向本会会长办公会汇报,并将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在本会官网官微上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会项目办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6年9月1日制定、2023年12月5日进行第四次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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